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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法適用的生產組織是

育種組織和種子生產組織是品種方法適用的生產組織。

1.育種組織

育種機構是指從事農業植物、畜禽優良品種選育、研究、種子生產和推廣的機構或部門。育種組織通常由政府部門、大學、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或個人建立。育種組織通過基礎材料的收集、評估和利用,結合不同領域的交叉創新,致力於培育更適合不同種植區域、產品市場和消費者需求的新品種。

2.種子生產組織

種子生產組織從事健康種子和優良品種的選育、種子生產、檢驗、管理和銷售等活動。作為農業生產的關鍵要素之壹,種子在確保糧食安全、增加農業投資回報和改善環境效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因此,種子生產組織必須加強基礎建設,加大品種改良的研究和推廣力度,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嚴格按照品種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自身建設和運行。

3.品種保護措施

為了保護育種組織和種子生產組織的權益,我國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動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壹系列關於品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旨在保護育種者的知識產權,促進農業生產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可持續發展。

推動我國農業從“數量擴張”向質量提升轉型升級。同時,也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的監管、服務和獎懲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護育種組織和種子生產組織的權益。

擴展知識:

品種法是指以產品品種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成本,計算產品成本的壹種方法。適用於單步和批量生產的企業,或按照流水線組織生產,管理不需要按照生產步驟計算產品成本的多步生產。

成本核算方法有品種法、分批法、分步法(包括分步法和平行分步法)、分類法、定額法、標準成本法和作業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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