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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法人”不是正確的表述,應該表述為“法定代表人”。在我國公司法制度下,壹般認為法人(單位)的行政首長是其唯壹的法定代表人。壹般來說,在壹個公司中,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出了問題,法人代表壹般是負責人。此外,如果股東抽逃出資,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中國的公司法制度具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無論是《公司法》還是《民法典》都普遍規定,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法定代表人可以作為追償的對象,也可以作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補充對象。雖然規定了法定代表人“有過錯”,但在實踐中,如生產過程中的事故、產品責任事故、違法經營或不正當競爭等。,通常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擔。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沒有實際控制權,不參與決策,就要註意保留證據,以確保在訴訟中占據優勢。

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主體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公司法》中的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如果因履行職務而使公司遭受損失,需要承擔內部責任;

壹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受有限責任保護,他們以壹定的最高額財產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股東抽逃出資,還將面臨相應機關責令其改正的法律風險。在上市公司中,大股東面臨多重監管,並非完全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壹條* * *營利性法人應當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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