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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1.強制戒毒是行政處罰嗎?

強制戒毒不屬於行政處罰,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公安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強制戒毒是公安管轄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所以不能作為行政訴訟。

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沒有行政強制措施,只有罰款、拘留、吊銷營業執照等五種行政處罰。

所以正確的說法是,強制戒毒是公安管轄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行政處罰,所以不可能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從入院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強制戒毒的實際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壹年。

戒毒人員對強制戒毒決定和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吸毒人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吸毒人員進入強制戒毒所,必須接受強制戒毒所的檢查。強制戒毒所以外的人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信件,必須經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檢查。

三、什麽情況不屬於戒毒所?

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送入強制戒毒所,應當限期在強制戒毒所外戒毒:

1,患有急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

3.還有的不適合在強制戒毒所戒毒。對前款所列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向其本人及其家屬發出戒毒通知書,由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根據《強制戒毒辦法》第三條規定,“強制戒毒由公安機關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公安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強制戒毒,是指在壹定期限內,以行政手段對戒毒人員實施強制戒毒、心理治療、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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