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因工負傷導致骨折的,職工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輔助器具、傷殘賠償等費用;
2.未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可以請求工廠負責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骨折後的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應在治療後完成,壹般在出院後三個月內。但如果傷情已經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到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有固定物的,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治療結束前鑒定,治療尚未結束,治療結束後被害人是否會留下壹定的傷害效果,是否能像以前壹樣完好無損,尚無法判斷,根據被害人此時的傷情做出的評價也不客觀,不能反映和反映治療結束後的情況。
綜上所述,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屬於工傷。根據傷殘等級,給予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具體的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傷殘等級和所在地來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