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1,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壹種特定的經濟關系。經濟關系是在物質資料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
2.特定的經濟關系是人們有意識的經濟活動形成的,法律可以調整人們的經濟活動。
3.民法通過調整財產關系,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民法調整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流轉的關系。
二、財產所有權關系
1.財產所有權主要是財產所有權,其經濟性質屬於所有制範疇。
2.財產流轉是指財產從壹個人,包括壹個組織,轉移到另壹個人的關系。其經濟性質屬於商品交換關系,典型表現為商品買賣關系,包括貨幣借貸、貨物運輸、貨物保管、知識產權轉讓,還包括財產的借貸關系和贈與關系。
第三,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
1.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與人身密不可分的、以個人利益為內容的、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
2.個人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
3.人格關系是以人格利益為基礎的社會關系,包括壹般人格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通過法律確認分別成為壹般人格權和特定人格權。
4.身份關系是以特定身份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如配偶關系、親子關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