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監護權法律的不同規定
1,中國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關於監護權的規定體現在第21條和第37條,核心概念是“監護權”。《婚姻法》第21條規定: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父母壹方應當負擔另壹方撫養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除了法律之外,“監護權”壹直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或各地高院司法解決方案中的核心內容。
關於“監護權”的概念,在我國婚姻家庭相關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有明確的概念,即“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監護”的概念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法律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監護”壹詞在法律中並不明確。
2.美國法律法規
與中國的法律不同,美國各州法律通常將孩子的監護權分為三種情況:
壹方的監護權;
另壹方的監護權;
* * *有監護。
而美國法律相對於中國的法律,逐漸確立了“最大限度保護兒童權益”的原則作為最終的監護權,類似於中國的“最有利於兒童成長”。
目前,美國對兒童監護權的法律保護主要包括:
(1)1968美國各州法律全國委員會頒布的《統壹兒童監護管轄權法案》;
(2)1980《父母綁架預防法》。
結合本文提到的案例,熊靜並非兒子毛毛的監護人,但當毛毛的監護權被法官臨時指定由丈夫的妹妹希勒行使時,將毛毛“綁架”出境的行為在美國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3)1988《國際兒童拐騙事件的民事問題海牙公約》。
加拿大也是該條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們可以采用聯動機制,在溫哥華機場控制熊靜,並將其引渡到美國受審。目前,中國沒有加入海牙公約,但香港也加入了該條約。
3.中美法律中的子女監護權之比較。
(1)有不同的稱謂。
以婚姻法為代表的中國法律將離婚後子女的權利義務稱為“監護”,而在中國,“監護”的用途和範圍比撫養權更廣,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納入監護範圍,而“監護”壹詞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以《美國統壹婚姻離婚法》為代表的美國判例法或成文法,將“監護權”定義為父母保護子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權利或義務。
(2)不同類型
我國“撫養權”歸父母壹方,另壹方是否只享有“探視權”而不再享有“撫養權”仍處於模糊地帶;在美國,“監護”已經明確細分為三種:單獨監護、共同監護和他人監護。
(3)不同的行使權利
很多情況下,父母不能同時參加時,參加的壹方需要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