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逾期仲裁申請如何處理?
1.逾期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經審查符合仲裁條件的,仍然受理,但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有抗辯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在援用訴訟時效時,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二十壹條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第七十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二、受理仲裁申請後怎麽辦?
1.仲裁委員會必須在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立即處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受理,並通知當事人;驗收條件有缺陷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正。當事人能夠補正並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也應當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當事人根本無法補正或者逾期未補正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有根據仲裁員名冊指定仲裁員的平等權利和仲裁規則賦予的其他權利,也有相應的義務。因此,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規則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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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