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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建設工程追加合同價款的?

建設工程追加合同價款的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造價應當符合第2001號令的規定。建設部107,即《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實行招標承包的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投標報價訂立合同。不進行招標的項目,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為基礎,由發包方協商訂立合同。”

追加合同價款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照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向承包人增加合同價款。

合同價格調整的範圍對於采用可調價格形式簽訂的合同,合同價格調整的範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格;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1期間,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還應註意時效問題。示範文本規定,價格可調整後,承包人應在14天內通知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為追加合同價格。如果工程師在收到通知後14天未予答復,則視為已同意。

索賠的基本程序和時限:

(1)如果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或出現失誤及其他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合同價款支付延誤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以下方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以賠償經濟損失(或延長工期);

(3)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壹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如果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28天內未能給予答復或對承包人提出進壹步要求,則視為索賠已被批準;

(5)當索賠繼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分階段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並在索賠事件結束後28天內將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送交工程師。索賠回復程序與(3)和(4)中規定的相同。

(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或發生錯誤並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發包人也可在上述條款確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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