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日批準逮捕階段-2個月至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30日至45日補充偵查-30日經審查,檢察院認定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公訴-1個月到6.5個月審判-壹審,2個月到6個月審判是二審終審制,二審在法院受理後兩個月內開庭,如果是偏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案件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宣判。
公訴刑事案件是由法定機關通過公訴進入實體審判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起訴形式因國而異,大多數國家實行檢察機關起訴制度。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