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4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9條和第22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種情形:
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所以14歲屬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民法典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效力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⑴未經同意的行為
1,純收益的合法行為。
限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法律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裏的“純收益”指的是法益。至於唯壹的經濟利益,比如低價購買商品,就不是本文所說的“純收益的合法行為”。
2.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行為
除了純收益的法律行為,例如我國臺灣省《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有效。這部法律沒有規定,但也有學者提出了同樣的主張。
(2)需要同意的行為
1,合同
除上述法律行為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這種同意可以向行為人或相對人表示;可以事先約定,也可以事後追認。
2.單方面法律行為
為了明確法律後果,合同法中追認的規定原則上不適用,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參與。而且法定代表人願意承認法律行為的,只需要再做壹次,不需要追認。
第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在壹定範圍內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超出壹定範圍,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復雜或者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兩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 *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條* *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