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維持標準為月總收入(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水平)的20%至30%;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提高到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可以適當調整;
3.其他規定。
離婚婦女獲得子女監護權的要求如下:
1歲和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這是因為孩子還在嬰兒期,需要母親的母乳餵養,母親可以給孩子更多的考慮和關愛;
2、孩子兩歲多,女方做過絕育,男方沒做過,男女年齡相差不大;
3.這孩子壹直和他母親住在壹起。如果他離婚後改跟父親住,生活習慣會有很大改變,影響成長;
4.男女的撫養條件差別不大,比如工作穩定性,收入。如果男方對夫妻關系的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其不良習慣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
6.男女雙方都沒有明顯過錯,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思想素質更好,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孩子,就更容易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綜上所述,贍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對兩個以上子女支付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