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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汽車維修廠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三類汽車修理廠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如下:

1.向當地提交書面申請。縣交通局汽車維修管理處(以下簡稱汽修處),按格式向申請人提交壹套完整的申請材料;

2.汽修辦的管理人員會到現場(汽修廠)檢查軟硬件設施是否能滿足標書的開標要求,會指出應該進行哪些整改和增加;

3、經汽車維修辦公室驗收符合開業要求後,核發《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4.持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5.憑工商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管理部門申請稅務登記。

汽車維修公司分為以下幾種:

1,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也從事汽車維修、小修和專項修理;

2.從事汽車壹、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

3.專業從事汽車專項維修保養,如車身、噴漆、裝飾坐墊、水箱、輪胎、曲軸研磨、鏜缸、電器等專項保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從事汽車維修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車間。租賃場地應有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車間的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配備的測量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對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執行,但提供的設施設備應當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壹、二類維修業務的,至少配備1名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和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噴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檢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操作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測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持有與所修車輛類型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裝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熟悉本崗位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了解汽車或其他機動車輛的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根據其經營項目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噴漆維修技師;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車輛維修檔案管理體系、人員培訓體系、設備管理體系和配件管理體系。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5)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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