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第壹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為安樂死的權利設定了最低年齡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危重患兒如需采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征得家長、醫生等各方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以及美國的壹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第壹屆安樂死國際會議於65438年至0976年在日本東京召開。?
美國最高法院在2006年裁定,包括協助自殺在內的醫療行為應由各州自行管理。2008年6月,10月,華盛頓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壹號動議。1000,成為繼俄勒岡州之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亞北領地議會通過了《臨終病人權利法》,從而使該地區安樂死合法化。從北方開始,類似的法案被推廣到其他省份。但是九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安樂死在澳大利亞再次成為非法。
在德國,1994年安樂死協會成員已達44000人;在1999期間,德國外科醫生學會首次將在特定條件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壹部分。
2002年,比利時繼鄰國荷蘭之後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規定只適用於18以上的成年人,18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2014 2月13比利時眾議院通過了壹項“賦予危重兒童安樂死權利”的法案。比利時眾議院以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通過了“賦予危重兒童安樂死權利”的法案。2013 12,比利時參議院已經通過法案。比利時國王菲利普將在未來幾周內簽署該法案,比利時將成為世界上第壹個不限制安樂死法定年齡的國家。?
擴展數據:
實施條件
對不可逆昏迷的重性精神病人、重性殘疾人、植物人,實施使其無痛苦死亡的行為。
狹義上是指促進身患絕癥、瀕死、極度痛苦的病人快速、無痛苦死亡的壹種方式。也被稱為無痛死亡。壹般指後者。關於安樂死在各個國家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安樂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根據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患者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
2.病人極其痛苦,難以忍受;
3.必須是為了減輕病人死前的痛苦而實施,而不是為了親屬、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4.在患者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必須有真誠的委托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生進行;
6.必須采用社會道德規範認可的適當方法。
行為分類
壹般分為兩類:
1,主動(active)安樂死,是指采取措施促使患者死亡,結束其生命,如當患者受不了絕癥的折磨時。
2.被動安樂死。也就是說,對正在搶救的病人,如瀕死病人,不給予或解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討論安樂死時,我們還應該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臨終病人的安樂死。在這裏,安樂死只是讓死亡時間提前了壹點。
2.非臨終病人的安樂死。沒有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的時間,可能感覺不到痛苦,但生活質量低,對社會家庭是壹種負擔。比如畸形或發育不良的嬰兒,身患絕癥但尚未處於危險期的病人,素食者。
無論從倫理還是法律的角度,積極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消極安樂死接近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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