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罪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公章是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學校法定代表人的標誌。本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治安管理的規定,並加蓋公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根據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的私刻公章罪是壹種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機關印章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構成私刻公章罪,對相關機關乃至相關社會秩序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處。壹般來說,私刻公章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