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辯證統壹關系
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壹普遍原則得到了現代人權概念的承認。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確定的限制,而確定這壹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與義務的統壹是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性質決定的。因為人權只能存在於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中。在個人、群體、個人與群體、社會的關系中,壹個主體享有某種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尊重、不侵犯這種權利。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保障。但是,權利和義務是可以分開的。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和範疇。在實際行使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可能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
(2)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系
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以權利為基礎,因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實現。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和調節的手段,在技術上有兩種調節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和施加義務。相比之下,後者是更有效的方式。單純宣示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和各級機關的重大決策失誤,但對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強制性規範和決策程序,有利於社會有效控制管理組織的目標。事實上,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核心問題,不存在兩者之間誰是標準的問題。沒有法律賦予誰權利,賦予誰義務的本質問題,討論誰是標準是沒有意義的。權利本位理論將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絕對化,確立了權利的主體地位。從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角度來看,<;用強調理論否定了兩點論。“事實上,不存在固定的、普遍的權利標準和義務標準,各方作為矛盾統壹體的地位是隨條件而變化的。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來看,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兩個方面,其定性的規定性是由具體行為的主導方面是保護還是約束決定的。由於任何壹方都不能單獨存在,因此根本沒有固定的權利或義務標準。從法律關系的要素看,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對某種關系的定型。在同壹法律關系中,法律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