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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協議要註意哪些法律風險?

(壹)政府應當認真審查作為投資合同壹方的當事人。

壹些投資者堅持要求政府作為合同的壹方。我們壹般不主張政府作為合同的壹方。原因是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法律關系,政府作為市場監管的主體,不能成為投資合同的壹方,所以投資者可以與資金的使用者簽訂合同,企業對企業。外商主要是擔心政策的不穩定和投資環境的變化。為了就項目進行談判,政府有意或無意地讓投資者成為合同的壹方。政府可以與大型企業集團就某壹產業領域的發展簽訂宏觀框架協議,與大型金融機構就巨額貸款和融資項目簽訂宏觀框架協議,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具體項目可以由職能部門簽訂合同履行。在普通的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中,我們應該避免成為合同的壹方。壹方面,政府可以推動當地的項目,組織團體來吸引投資;另壹方面,要努力優化投資環境,避免政府陷入各種糾紛的尷尬境地。

(2)政府應審慎提供擔保。

以政府信譽做擔保,以國有資產做擔保,以經營權和收費權做質押。我國法律禁止政府作為擔保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在經濟往來中不能為他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壹般無效。然而,無效並不意味著債權人不承擔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不超過壹半的損失。目前政府集中部分有效資產,成立投資公司或資產公司,以公司名義為招商引資、金融借貸、融資提供擔保是可行的,但不能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名義為投資者提供各類擔保。

(C)應特別註意避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嚴重不平衡。

首先是合同的內容必須經過充分的論證,以達到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壹致。在解決合同權利義務失衡的問題上,第壹,要看合同本身,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要對等。核心是:義務有多大,就要享受相應的權利,對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二是要註意合同之間的平衡,否則必然導致惡性競爭,破壞投資環境。

(四)註重規範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首先,在法律上明確優待的原則、權限、程序、範圍和期限,盡可能用法律優待代替行政優待。根據不同地區和行業的特點,制定和完善壹系列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堅決摒棄將優惠政策比作優惠的不合理招商方式,以合理、科學、規範的方式尋求招商引資規模和質量的突破,實現稅收等優惠政策向國民待遇政策的過渡,建立選擇性激勵機制。特別要註意稅收等優惠政策與國家經濟政策的壹致性,避免稅收優惠競爭吸引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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