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兩高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因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或者取得的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所得”。
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化、轉化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轉化所得、轉化後的財產,或者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已經混入違法所得的收入,應當視為第壹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關於沒收延伸信息違法所得的公告:
兩高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期間,暫停、中斷和延期的規定不適用。
公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案由、案源和管轄法院;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的事實;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被通緝、逃跑、失蹤或者死亡的;
(五)沒收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及相關法律程序;
(六)申請沒收的財物是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的相關事實;
(七)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和方式,不按期限和方式申請參加訴訟可能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高亮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死亡案件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