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口頭傳喚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傳喚程序
(壹)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報領導批準後,方可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三、傳喚註意事項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傳票)進行傳喚。
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達時間和結束詢問核實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
口頭傳喚,是指我國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意味著需要進行追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進行相應的口頭傳喚,被傳喚的嫌疑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相應時限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我就編了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