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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內部控制的案例?(對外投資或擔保業務的成敗)

論擔保法案例。50

標簽:擔保,案例

6?1原告張。

6?1被告人:朝陽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王。

6?1 2000年6月,王與張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將其名下的壹套住宅房屋出租給張某使用兩年,月租金為1000元。雙方還辦理了租賃登記手續。同年5月,因個人投資需要,王向該信用社借款30萬元,並與其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約定還款日為2001,王以上述出租房屋提供抵押擔保。當日,雙方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王某從未告知張某所租房屋已抵押。2001年5月,王因投資失敗,無力償還借款。經與信用社協商,王同意將房屋折價35萬轉讓給信用社,以抵消全部貸款本息,但要求張某盡快搬出。同年6月,王與信用社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並告知張某產權已過戶,要求其立即遷出。信用社還告知張,要求增加租金約1500元,否則解除租賃合同。據此,張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與信用社的交易無效,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征求意見後,張某表示只能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出租屋。

6?1某市某建築公司承包了B公司開發的住宅項目,***6套住宅商品房(價值5億多元),面積約1.5萬平方米。工程竣工後,乙公司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8000多萬元。A公司隨後行使法定抵押權,保留了已竣工的6套房屋。2000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訴,申請先予執行,請求先從1開始執行6號樓二層,而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將6號樓的1用於抵充工程款,其余5號樓返還乙公司,並要求甲公司賠償5個月非法行使法定抵押權造成的損失900萬元。由於2號樓和3號樓已抵押給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也向法院起訴A公司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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