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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的使用壽命

臨時建築的使用壽命壹般不超過兩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和安全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及時通知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布。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中劃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流、水庫、水源、自然保護區、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電廠、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爐、汙水處理廠、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護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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