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並公布,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1)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如下:
1.法律: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可以分為基本法和普通法。
2.法律法規:國務院頒布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制定的,但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3.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