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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

法律主觀性:

1.如何處罰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工傷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處罰也是騙取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4.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騙取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騙取社會保險金等行為將正式“入罪”,司法機關將可據此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二、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1。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備案,冒領養老金的;2、遺屬死亡後,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時限報告,冒領遺屬撫恤金的;3.冒用他人檔案或者偽造人事檔案參加退休,騙取養老金的;4、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冒領養老金的;5.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撫恤金、喪葬費的;6、虛構勞動關系,偽造投保資料辦理保險費手續,騙取養老金;7.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養老金的其他行為。此外,以非法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按照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幅度進行處罰。為了加大對這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情節嚴重或者死不悔改的,可以判刑。

法律客觀性:

所謂違規發放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壹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使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二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工作不認真,玩忽職守,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的;三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為了照顧關系,在明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徇私舞弊,向其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以實現享受失業待遇的目的,給失業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損失的資金。支付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等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為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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