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如下: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相關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中的定崗定編和人員分流政策。
2.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獎懲、培訓、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申訴與控告、職務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區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職位管理;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
3.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促進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措施,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及流動調配。
4、負責促進就業服務,制定和實施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和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
5.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負責就業培訓、職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技師等級評定;指導和管理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
6.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措施;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責任。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