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處理賣淫案件的程序;
(壹)被公安機關傳喚
公安機關發現有賣淫、嫖娼嫌疑的人時,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用《傳喚證》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二)詢問和核實
對公安機關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應當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壹方以營利為目的,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另壹方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訊問查證時,應當註意對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三)強制性性病檢查
如果認定為賣淫嫖娼,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以此來調查和區分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性病強制檢查的方法可以是:公安民警帶賣淫女到性病監測門診(或設有皮膚科的公立醫院)檢查;公安機關壹次抓獲多名賣淫女時,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衛生部門前來檢查。
強制性病檢查的費用由賣淫者本人或者其家屬承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者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者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強制檢查性病是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必經程序,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公安機關如果不強制賣淫女進行性病檢查,就直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這在公安機關的執法程序中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