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屬於非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
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
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辦理跨地區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案件承辦地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收繳涉案財物,做好統壹資產處置工作。其他辦案機關對涉案財物應當及時查明,明確其來源、去向、用途和流向,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並開列清單。扣押款物應當設立明細賬戶,扣押後應當立即存入辦案機關唯壹合規賬戶,並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承辦案件的辦案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進行移送、審查和處置。對審理時尚未追繳的違法所得,由人民法院決定繼續追繳或者全額退賠,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處理非法集資的職能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財產作出判決後,有關地方和部門要在處理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配合義務,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產的拆除、財產變現、資金收繳、資金返還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根據相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壹般來說,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和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