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安全和交通事故是對立的,但事故並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內容,而是安全與不安全矛盾鬥爭過程中某些突變的外在表現。交通系統處於安全狀態,不壹定意味著不發生事故;交通系統處於不安全狀態,不壹定完全是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中,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可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是指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那就是不安全的。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壹個動態開放的系統,其安全性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幹擾,與人、車、路環境密切相關。系統中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的因素可能導致沖突和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況。特點:1。交通安全是在壹定危險條件下的壹種狀態,並不是絕對沒有交通事故。第二,交通安全不是壹個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壹定時期和階段的過程或狀態的描述。第三,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不存在。四、對於不同時期和地區,可接受的損失水平不同,因此衡量交通系統安全性的標準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交通標誌、標線的,應當讓有優先通行權的壹方優先通行;(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