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歷史遺留建築
由於歷史原因,比如文革時期的特殊建築,雖然不符合現在的規劃,但具有歷史價值,可以依據《文物保護法》進行保護,不會拆遷。
二、危房改造
對於年久失修或自然災害造成的危房,如果拆除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可以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加固改造,而不是直接拆除。
第三,公共設施建設
如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因歷史原因違法建設,但符合公眾利益的,可依據《城鄉規劃法》予以保留。
第四,臨時建築
為應對緊急情況或特殊需要而建造的臨時建築,如救災帳篷,在特定期限內不得拆除。
五、建築安全鑒定合格
對經專業機構鑒定,結構安全、無安全隱患的違法建築,可根據鑒定結果予以保留。
六、涉及民生需求
比如涉及民生需求的違法建設,比如低收入家庭的唯壹住房,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按照社會救助法進行妥善處理,而不是直接拆除。
七、政府批準的項目
對於政府批準的項目,如重點工程、城市更新等。,涉及的違建部分可在滿足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政府文件予以保留。
八、其他特殊情況
除上述七種情況外,還可能有其他特殊情況,如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建築,可根據有關民族政策或地方規定予以保留。
總而言之:
“八種違法建築不能拆”的依據主要來自於《文物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文件和特殊政策。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城市規劃與民生需求、歷史保護與現實需求的關系,確保城市發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續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64條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21條規定: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者負責維修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維修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沒有能力修復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權人有修復能力,拒絕依法履行修復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救助和修復,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