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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無過錯推定和過錯推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如下:

1.無過錯責任不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而是對受害者的補償。過錯推定仍然基於過錯責任原則,具有壹般民事責任的教育和懲罰性質。

2.無過錯責任的基本理念是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註意義務,因為加害人沒有盡到義務,所以應當向受害人提供賠償;

3、無過錯責任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壹旦發生損害,就應承擔責任;過錯責任推定不是無視當事人的過錯,而是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自己無罪;

4.無過錯責任不要求雙方證明有無過錯,只要存在因果關系即可,而過錯推定賦予了法官壹定的舉證和反駁加害人並提出免責單方面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有利於法理和實踐的結合。

無過錯責任推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服務的壹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不真實的連帶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7.在高風險責任中,從事高風險作業的高風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不能辯稱自己沒有過錯。對於過錯責任的推定,只要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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