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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法第22條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則,包括供應商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采取虛假報價、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壹,誠實守信原則

根據《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這意味著供應商在提供報價、產品質量、交貨期等方面要真實可靠。,而不應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誠實守信是供應商和采購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基礎,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重要保證。

第二,公平競爭原則

《采購法》第22條強調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指供應商在采購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惡意串通、操縱價格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供應商的利益。公平競爭有助於形成健康的市場環境,促進供應商之間的良性競爭,提高采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

三。禁止不正當手段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禁止供應商采取虛假報價、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虛假報價是指供應商故意提供不真實的報價信息以獲取采購合同;惡意串通是指供應商之間通過私下協商、協議等方式操縱采購結果,損害其他供應商或采購人的利益。這些不正當手段不僅違反法律法規,也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四,保護合法權益

《采購法》第22條也強調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供應商在參與采購活動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同時,采購人也要加強監督和審查,確保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總而言之: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規則,包括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手段和保護合法權益。這些規定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原則,促進供應商之間的良性競爭,提高采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同時,供應商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誠信經營,為采購活動的順利進行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22條規定: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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