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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嗎?

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或者故意再犯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將保證金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

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嚴格審查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出具《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返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後,應當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銀行將存款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返還存款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保證金有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審,或者擅自沒收、退還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證金後疏於監督管理,或者無故中止案件偵查,放縱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貪汙保證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認真遵守相關規定,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麽其繳納的保證金是可以全額退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後,應當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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