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在知道納稅人將按照稅法規定在壹定期限內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後,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法律允許的各項費用後的余額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虧損後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稅法:
(壹)工資、薪金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800元。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部收入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人數為基數,計算各投資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