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這壹規定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大政方針,表明環境保護是國家的壹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九條規定:“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屬於集體所有,但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第10條第5款規定:“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國務院於10月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並於6月1994、12日起施行。
199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9日1998《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0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0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5月28日林業部發布1986。
1985 6月21國務院批準1985 7月6日,林業部頒布實施《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6月165438+10月65438+9月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3)野生動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 165438+10月8日NPC七屆四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 165438+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1989。
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0月30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批準林業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