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因為壹些原因沒有追究責任,但不排除將來有提起訴訟追究責任的權利。這句話不屬於法律術語,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行為人現在的所作所為,並不意味著他放棄了對被驅逐者追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的權利。
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而言,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遵守法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狹義上是指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強制性法律責任。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密切相關,只有實施壹定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通常出現在法律文書中,壹方表示雖然自己做了某種行為,行使了某種權利或者原諒了對方的違約行為(或者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不想放棄向對方主張責任的權利。言下之意,要看對方的表現。
2.有哪些保留的法律追索權?
起訴權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權利。責任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可能被判處刑罰,但由於責任人的原因沒有接受處罰。此時,國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以保留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有期限限制的,即當超過責任人可能受到的處罰期限時,追償權即喪失。具體情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