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1。民法理念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下,每個公民都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1,定義:民法是調整具有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2.含義:2.1民法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社會生活規範(不同於道德等。);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其他關系不調整)。2.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3.性質:3.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3.2民法是文明法;3.3民法是行為準則,也是判斷準則;3.4在民商分離的國家,民法除商法外都是私法;在民商合壹的國家,民法就是私法的全部;3.5就其內容而言,是規定權利主體是否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所以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3.6就其適用範圍而言,是壹國之內適用的法律,所以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3.7就其效力而言,它是全國主體間的壹般法律,所以它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4.分類:民法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4.1實體民法實體民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實體法可分為廣義民法和狹義民法。4.1.1廣義的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私法的全部。因此,壹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屬於民法的範疇。4.1.2狹義民法是指民商分離國家中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國,由於民商法合壹的立法例,商法並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實體法指的是廣義的民法。4.2民法的形式意義民法的形式意義是指以壹定的文體編纂而成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於我國民法典還沒有編纂,嚴格來說,我國沒有正式的民法。但是,由於我國的民法通則是壹部基本的民法,規範民事活動的基本規範,所以也可以說民法通則是壹部正式的民法。【編輯本段】二、民法的詞源民法壹詞來源於古羅馬的民法。最初的羅馬法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稱為民法;對於羅馬征服地區居民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羅馬人之間的關系的調整,適用法官形成的規則,稱之為萬民法(jus gentium)(與羅馬民法相比,萬民法靈活方便,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其克服了過去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此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符合奴隸主的利益)。後來,非羅馬公民逐漸獲得羅馬公民身份,兩種法律的差異逐漸消失。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進壹步整理編纂成法典,稱為12世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見羅馬法)。恩格斯說羅馬法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頁)。羅馬法的理論體系對私有制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影響很大,以至於歐洲大陸根據拉丁文分別命名了民法droit civil(法國)、民法(英國)、Zivilrecht(德國)、градансс。日本明治維新時修訂的法律是從法文翻譯成日文的“民法”。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沒有民法壹詞,涉及金錢、債務、土地、戶籍、婚姻等的法律規範。都包含在各個朝代的法律和事例中。清末至民國,制定了壹部《民法》草案,後於1929 ~ 1930年公布時修改並更名為《民法》。這是中國。據學者考證,中國法律中的“民法”壹詞來源於日語中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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