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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縱向法律關系和橫向法律關系;初級法律關系和次級法律關系;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監管法律關系和保護法律關系。

壹、監管法律關系和保護法律關系

1,根據法律關系的基礎、執行的功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可以分為調節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2.監管法律關系是以人的合法行為為基礎,實施法律的監管功能的法律關系。

調整後的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

3.保護性法律關系是以人的違法行為為基礎,以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為目的的法律關系。實現法律的保護功能是法律實現的壹種畸形形式。

其典型特征是壹個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壹個主體(通常是犯罪人)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公安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刑事法律關系。

二、縱向法律關系和橫向法律關系

1.根據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從屬)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法律關系。

2.縱向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是不平等的,存在隸屬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強制性的,不能隨意轉讓或放棄。比如父母關系中的父母與子女,行政關系中的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機關。

3.橫向法律關系中法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具有壹定的任意性,如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

三、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多向法律關系。

1.根據法律主體的數量及其權利義務是否壹致,法律關系可分為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

2、單向法律關系,兩個主體,壹個主體只享有權利,另壹個主體只履行義務,如無條件贈與合同。

3、雙向法律關系,兩個主體,壹個主體的權利是另壹個主體的義務,如買賣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

4.多向法律關系,是三種或三種以上相關法律關系的復合體,既包括單向法律關系,也包括雙向法律關系,如融資租賃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四、主法律關系、從屬法律關系

1.根據相關法律關系的功能和地位的不同,可分為初級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次級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2.初級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依法建立的獨立於其他法律關系或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法律關系。如壹般買賣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3.基於主要法律關系的從屬法律關系是次要法律關系或從屬法律關系,如基於買賣合同的擔保合同。

4.監管法律關系是首要的,保護法律關系是次要的;實體法律關系是首要的,程序法律關系是次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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