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
1,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的合同;
2、欺詐、脅迫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3.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就成了規避法律的行為。下列元素是必需的:
1,非法目的逃費;
2.存在真實的非法交易;
3.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當事人采取規避行為,然後采取壹系列規避措施,以實現某種非法利益,逃避法律規定的義務,采取壹種看似合法的形式。這種行為必須是主觀故意的。
相關案例:
有壹年,股市處於牛市階段,大量資金湧向股市。這時,A公司向銀行貸款,要求B公司做擔保人。
A公司借款的真正目的是炒股票,以便在股市中獲利。A公司知道貸款會審查貸款用途,明白“禁止銀行貸款非法轉移到股市、基金等市場”。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壹欄中寫明“借款用於購買原材料”。銀行了解到A公司的真實意圖,但仍同意按照借款合同向A公司發放貸款200萬元。
a公司虧損嚴重,無力償還貸款後,銀行起訴B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經乙公司律師調查取證,發現了上述事實。庭審中提出,甲公司與銀行惡意串通,騙取乙公司擔保,擔保合同無效,乙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法院最終采納了B公司律師的辯護意見..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依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