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產權的車位有“車位”,可以和房子壹起買賣。只有使用權的車位沒有“車位簿”,不能買賣,只能變更使用權。車位使用權變更壹般在物業交付時進行,涉及車位租賃合同的簽訂或轉讓(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合同到期後可以更名,部分小區可以直接續約使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依法登記並領取權屬證書的車位不得轉讓。所以,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業主買的只是壹張白紙。這種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嚴格來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由小區業委會出租給業主,租金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買壹個沒有產權的車位是有風險的。事實上,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造價十幾萬元的所謂“車位買賣合同”,很多時候只能算是長期租賃協議。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預知的情況,車位不再屬於車主。另外,壹旦遇到小區拆遷等問題,沒有產權登記的車位肯定得不到拆遷補償。雖然開發商聲稱業主購買後可以自由轉讓車位使用權,價格自定,但物業也可以免費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沒有權利轉讓證書的車位交易總是存在很大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