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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

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他人進行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復檢、鑒定、評估申請限壹次。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

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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