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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網絡名人帶貨要負刑事責任?

直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主播需要承擔責任。直播投放是商家向主播支付服務費,讓主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通過影響力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可見,網絡名人的投放本質是壹種商業廣告活動,其中直播的主播符合《廣告法》中對廣告代言人的定義。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廣告審查申請。

關於廣告代言人,《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帶來假貨,直播平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止其利用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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