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上講,關聯經營本質上是壹些自然人和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格,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壹行業的要求和限制,利用關聯企業法人的某種資格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掛靠經營實際上是壹種“違法”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關聯方既然允許他人從關聯經營中獲益,自然要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
擴展數據:
從屬關系的法律後果: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和後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壹些市場主體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才能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和規範。
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審查市場主體的資格。允許符合壹定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進入市場,不符合壹定行業標準的不得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這壹經濟活動,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不正當競爭等破壞交易秩序的行為。
而掛靠經營恰恰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關聯人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以關聯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是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民法的屬性與責任分析。
掛靠是指掛靠人以掛靠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關聯方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並取得關聯方的同意,那麽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關聯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