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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廠工傷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1。工傷申報程序: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經在工傷保險機構為勞動者參保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該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的程序,是壹般工傷的第壹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定工傷,且未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不按此程序辦理。

三。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是指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在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者期滿後,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行為。

四、協商工傷賠償程序:工傷認定後,可根據認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動詞 (verb的縮寫)勞動仲裁程序:如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依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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