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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憲法是限制國家權利的法律?

本質上,憲法的根本地位來自於憲法所調整的根本社會關系。憲法主要規範人民與政府(廣義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關系,本質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權力的契約。從憲法的起源可以看出,憲法取代了神權和君權,存在著以法律制約政治權力並將其置於法律之下的需要。憲法是人民和政府之間的事。

憲法作為根本法,通過界定國家權力的邊界和組織方式,實現對人民權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這壹點決定了憲法存在的必要性。約束政府權力和保護個人權利是憲法的核心問題。這兩個方面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鳥的兩個翅膀,相互配合,不可偏廢。這才是真正的憲法精神,憲法精神。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既有與所有法律相同的特點,又有與壹般法律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為:第壹,憲法的內容不同於壹般法律。壹般法律的內容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壹方面、某壹領域。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它是所有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活動準則。第二,憲法是制定壹般法律的基礎。所有法律都應以憲法為基礎。正如人們通常所說,憲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附屬法。第三,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不得與之相抵觸。

正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修改憲法的程序比制定和修改壹般法律的程序要嚴格。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牢固樹立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觀念,必須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根本活動準則。保證憲法實施,必須加強立法,根據憲法制定、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保證法制統壹。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保證憲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實施。全國人民、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都有義務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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