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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

它是汕頭市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機構,其職責涵蓋環境保護的各個方面,包括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

壹、汙染防治工作

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致力於防治各種環境汙染,包括空氣、水和土壤。他們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嚴格的排放標準,加強對企業的環境監管,促進汙染源控制,以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民健康。

二、生態保護工作

除了汙染防治,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還註重生態保護。他們積極推進生態修復工程,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和建設,確保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三。環境執法工作

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作為綜合執法機構,也承擔著環境執法的職責。他們依法查處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維護環境法制的權威和公信力。

此外,汕頭市生態環保綜合執法局還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共同建設美麗汕頭。

總而言之:

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在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中發揮重要作用,致力於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健康福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6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25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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