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59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關於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壹)
第三,依法妥善處理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在適用法律時,應當考慮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未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按照下列規則處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不履行合同或者擴大損失有可歸責的原因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已經履行及時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難以履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持。依法變更合同後,當事人仍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當事人獲得政府部門補貼、稅收減免或者他人補貼、債務減免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確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