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老師的拖延行為是違法的。壹個行為是否違法,應該以法律為依據,不會有不存在的罪名。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罰。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最新定制的相關法律法規,該教師的拖延行為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教師違法行為的類型主要有: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侵犯學生人身權、侵犯學生財產權、侵犯學生著作權、不作為。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主要對學校和教師的下列違法行為規定法律責任:
1.校舍或者教學設施發生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違反教育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並責令收回或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發證資格。
4.侵害教師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舉報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6.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或者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五十二條(嚴重違法)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或者解聘處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定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公開發表違反憲法、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強迫、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
(五)嚴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後果的;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和其他職業道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