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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迫的...法律與自由的關系

“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和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理論性,不依賴於個人的任性本質。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

上面馬克思說的告訴我們:(1)法律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自由;法律可能是自由的體現,也可能是不自由的體現。體現自由的法是人的法,體現不自由的法是動物的法。(2)在認為自由合法的前提下,各種自由越生動、越充分,就越合法。(3)法律能否發揮實在法的作用,取決於無意識的自然規律是否轉化為有意識的國家規律。這樣,法律才能發揮真正的法律作用,否則,法律就不能發揮真正的法律作用。(4)真正的法律是真正實現人的自由的法律。(5)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理論性,並不取決於個人的任意性。(6)法典是人的自由的聖經,是人的自由的基礎、準則和保障。

(C)法律服從自由

馬克思說:“法律在人類生活即自由生活面前是萎縮的”,“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萬有引力定律不是停止運動的手段壹樣。”馬克思的這兩句話解決了法律與自由關系中的兩大問題,即法律能否與自由相矛盾?法律能成為壓制自由的手段嗎?答案非常明確:法律不能與自由相矛盾,如果相矛盾,那就應該是法律,而不是自由。法律不能成為壓制自由的手段,法律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和實現。

當然,法律不壓制自由並不意味著法律不強迫社會成員。如果法律不強制社會成員,那麽自由就不可能真正存在或實現。可以說,為了自由的目的,法律有必要對社會成員進行壹定的強制。只有為了自由,法律才能強制社會成員。馬克思早就明確指出:“只有當人們的實際行為表明人們不再遵守自由的自然法則時,這種表現為國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法則才迫使人們成為自由的人。”

綜上所述,在馬克思看來,(1)法律不能與自由相矛盾。(2)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3)如果法律和自由發生沖突,退卻的應該是法律。(4)當人們的實際行為表明人們不再遵守自由的自然法則時,表現在國家法律中的自由的自然法則就給了人們強制性。(5)法律賦予人強制力的前提是某人的實際行為已經表明他不再遵守體現自由的自然法則的法律,而不是某人的思想不遵守法律。(6)法律強迫人的目的是通過使人不自由而使人自由,其最終目的是依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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