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二。實現鞏固擴大扶貧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
(3)建立過渡期。脫貧目標任務完成後,從脫貧之日起設置5年過渡期,讓馬騎上去。過渡期內,保持現有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逐項優化調整,合理把握節奏、力度和時限,逐步實現從集中資源支持扶貧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平穩過渡,推動“三農”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移。抓緊出臺各項政策完善優化的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工作不脫節、政策不脫節。
(4)繼續鞏固和擴大扶貧成果。完善預防貧困的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及時發現和幫助容易返貧的人群,守住防止大規模貧困的底線。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區為重點,紮實做好搬遷後續幫扶工作,繼續加大就業和產業扶持力度,繼續完善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產業園區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切實提高社區治理能力。加強扶貧項目的資產管理和監管。
(五)繼續推進貧困地區鄉村振興。實施貧困地區特色種養業推廣,廣泛開展農產品產銷對接活動,深化擴大消費幫扶。繼續做好有組織勞務輸出工作。統籌利用公益性崗位,為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進以工代賑,吸引更多脫貧人口和低收入者就近就業。在貧困地區重點建設壹批重大區域性、跨區域基礎設施項目。加大對貧困縣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在西部地區貧困縣,確定壹批國家鄉村振興重點縣進行集中扶持。支持各地自主選擇部分貧困縣作為鄉村振興重點扶持縣。堅持和完善東西合作、對口支援、社會力量參與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