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剝(bāo)皮last (xuàn)草(註:詞條應為“last”,前壹個字要念四遍)是明朝法律《大譚》中的壹種酷刑。把人的皮完全剝下來,做成袋子,裝上稻草,掛起來公開展示。
朱元璋在處理官員腐敗問題時經常使用法外懲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剝真草。但《大明法》中並沒有規定這種處罰。朱元璋創造了法律大觀的形式,這種懲罰的範圍是貪官用剝下的人皮做成鼓或者用稻草填成人皮稻草人站在衙門或當地土地廟門口,以警示其繼任者不得貪贓枉法。
這個詞的意思是用某物填充物體的中空部分;讀最後壹個詞,意思是用手捋袖子,推或者打。剝最後壹根草,就是把人皮做成的袋子裏裝滿稻草,給大眾看。這個詞條中的第三個詞應該表示填充的意思,而不是捋袖或者其他意思。
朱元璋在處理官員腐敗時經常使用法外懲罰,典型的例子就是剝真草。但《大明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朱元璋創造了法律“大寶”的形式,這種懲罰的範圍是貪官用剝了皮的人皮做成鼓或者用稻草填成人皮稻草人站在衙門或當地土地廟門口,以警示繼任官員不得貪贓枉法。
據中國明史學會會長尚川介紹,朱元璋沒有表演剝皮除草。在他的《朱元璋(二)》壹書中:其實我們真的不知道哈利是從哪裏知道朱元璋這樣處理貪官的。歷史上,朱元璋確實對貪官實行過“法外”,即不按法律規定嚴懲,但沒有看到“剝真草”的記述
當然,不“剝草”不代表朱元璋對貪官處理不嚴。當時的官員即使不貪汙也要被處死:比如建昌縣令收了四百張鈔票,年被處死;開州周知受賄害民,當地百姓進京舉報,他讓手下把投訴的人帶回去,在路上拘留處死。
案發後被判治安(即斬首示眾);德安縣縣丞,領羅、絹、布* * *十匹,知縣去捉。他甚至拿著鐵叉拒捕,當年就被處決了。萊陽縣丞收贓壹百元,淩遲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