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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薪超過壹個月是否視為同意?

公司單方降級降薪,員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降級降薪之日起壹個月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員工同意,雙方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但實際履行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是相關法律規定的,比如公司單方調崗降薪。如果員工按照公司要求做,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雙方達成壹致超過30天。簡單來說,口頭協議在實際履行後生效。過了這個時間,員工再申請勞動仲裁就不支持了。

超過30天後如何確定節點,從什麽時候開始計算?

下面簡單說壹下兩種情況,重點是如何理解這種做法。

公司有明確的加蓋公章的書面通知,並能證明已經送達員工。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麽計算的起始時間將從公司向員工交付之日算起。如果員工超過30天未提出異議,則視為默許。但是,總的來說,很多公司在這方面並不完善。

這種情況應該怎麽處理?公司送達通知後,記得收集證據。壹般會給妳壹份,但是不要簽,不然後面什麽都沒有。這時候妳也要書面提出妳的異議,但是最好不要直接給公司(即使給了,記得錄下對話),因為不容易取證,所以最好郵寄給公司,同時可以通過郵件、聊天軟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妳的異議。(但這要證明收件人的身份)。

或者拿到公司公章的書面通知,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拿到受理回執或者記錄。

降了壹年工資還能拿回工資嗎?

首先明確降薪是典型的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企業未經協商宣布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主張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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