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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有什麽特點?

法律分析: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實現國家行政職能的活動。它必須根據職權采取積極自覺的行動,主動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是失職或瀆職。這是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司法的壹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壹種事後救濟行為。壹般來說,未經當事人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采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的主動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有法律依據,他們壹定不會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壹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壹方面是由相對人適用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了“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國家行政的內容非常廣泛,這就決定了行政執法的廣泛性。從我國目前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諸多領域,還廣泛涉及科技、教育、農林漁業等諸多行業。隨著依法治國方略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全面推進和不斷發展,整個社會生活將納入法制軌道,行政執法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相比,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性的特點。雖然行政執法的內容非常廣泛,涵蓋了國家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但就其性質而言,行政執法屬於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多是針對特定的人員和特定的事件,所以行政執法並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體的。

4.強制性的。行政執法是法定行政機關實施和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貫徹和執行國家意誌的手段,因此必須具有國家意誌和法律規範執行的約束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義務,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力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秉公執法,公正辦事。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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